〈三十輻共一轂〉
三十輻共一轂;當其無,有車之用。
三(S)十(S)輻(NA2),共(VH1N)一(S)轂(NA2),當(VK)其(NH)無(NI),有(VG)車(NA2)之(T)用(NI)。
埏埴以為器;當其無,有器之用。
埏(VC1)埴(NA2)以(P)為(VC1)器(NA2),當(VK)其(NH)無(NI),有(VG)器(NA2)之(T)用(NI)。
鑿戶牖以為室;當其無,有室之用。
鑿(VC1)戶牖(NA2)[+co]以(P)為(VC1)室(NA2),當(VK)其(NH)無(NI),有(VG)室(NA2)之(T)用(NI)。
故有之以為利,無之以為用。
有(VG)之(NH)以(P)為(VG)利(NI),無(VG)之(NH)以(P)為(VG)用(NI)。